中國鹽業協會稱食鹽專營未向社會資本放開;此前國務院將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權下放至省級
昨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通知,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國務院已將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省級。分析認為,此舉或拉開食鹽行業體制改革大幕,各省將出現省級的壟斷型鹽業企業。
食鹽依然是專營行業
昨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此前2013年12月,國務院對《食鹽專營辦法》做出修改,將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的審批權下放至省級。
據媒體報道,發改委表示原來規範中央部門審批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無存在必要。
對此,昨日有媒體援引中國鹽業協會工作人員的説法稱,該文件廢止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
鹽業專營的“國家隊”中國鹽業總公司(中鹽)對媒體表示,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由國務院發佈,為國家法規。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該辦法並不是廢除食鹽專營。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梁銘宣表示,廢除專營許可並不意味著長期依靠國家壟斷經營的食鹽成為歷史。只是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由原來的發改委批准,下放到地方政府來審批,依然需要相關政府部門來審核通過。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表示,上述變化,除了是順應簡政放權的思路,也是推動中國食鹽業改革的重要一步。
地方鹽業公司受益
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地方鹽業公司是最大受益者。昨日,雲南鹽化聞訊漲停,主營加碘食用鹽的內蒙古蘭太實業,亦大漲4.12%,盤中最高漲幅近7%。
中宇資訊分析師安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省級鹽業公司的權力中已經包含準運證和批發證的審批。“生産審批下放後,各省的鹽業生産企業去省裏辦證要容易得多。”
據安康介紹,由於中鹽公司專營食鹽,分得大部分利潤,2010年,多家地方鹽業公司曾經聯名上書,要求更改與中鹽的利潤分配比例,“中鹽拿走的利潤是生産廠家的數倍”。
對此,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也表示,此項政策給地方鹽業公司帶來重要利好。此前,在整個食鹽生産和銷售過程中,鹽業公司佔據主導地位,分取較多利潤,並且因為同時是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容易發生腐敗案件。
安康表示,放開後,産鹽大省的審批可能緊一些,其他省可能松一些。儘管仍需審批,但省級企業可以避開中鹽,實現産銷一體,獲取大部分利潤。同時,通過競爭,小企業、落後企業將被兼併或淘汰,各省將出現一兩家壟斷型地方鹽業公司,一定程度上規範食鹽市場。(記者趙嘉妮)
■ 觀點
“短期內食鹽價格變化不大”
廢除食鹽專營管理辦法是否會對消費市場上食鹽價格産生影響?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梁銘宣認為,短期內廢除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我國食鹽價格影響不大。
他認為新政策只是降低了審批要求,簡政放權、權力下放,但是依然對其有嚴格的管控,食鹽市場短期內不可能實現完全的市場化,在此情況下,食鹽價格短期內也不會有較大的起伏波動,畢竟食鹽關係到民生。因此,地方政府即使有審批權也不會馬上、輕易審批通過多個企業進入該行業。(趙嘉妮)
我國鹽業專營歷史
秦代—西漢 鹽業由官府運營
東漢 徵稅制,民間制鹽,自由販運
三國—西晉 官府設專職公職人員,實行專賣制
隋代 不專賣,且免征鹽稅
唐中期—明朝(1617年) 官督商銷制,由民制、官收、商運、商銷
明(1617年)—清代 實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
1927年—1948年 中國鹽政經歷了商專賣、官專賣,最終實行鹽業自由貿易
1949年後 鹽業由國家統一計劃生産、銷售,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執行。
1995年 工業鹽退出專賣
1996年5月 我國發佈《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生産、銷售專營規則加以細化
(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整理)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