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商業  > 正文

經濟領域新規今起實施 快遞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

2013-03-01 09:25 來源:中國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資料圖。

  中國網3月1日訊(記者 楊威)今日起,我國經濟領域一批新的政策規定將開始實施。其中,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對快遞“野蠻分揀”等問題處最高3萬元罰款。此外,《農業保險條例》、新修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也將相繼實施;國家電網再次發佈相關規定,單位個人自發電可賣給國家電網。

  新修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實施 “野蠻分揀” 將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驗收、賠償等消費者關心的問題作出新規定。據悉,這將彌補快遞服務國家有標準但無監管措施的短板。

  此外,對於此前問題頻發的快遞“野蠻分揀”問題,新規首次明確設定了具體處罰標準,如果快遞行業不遵守該規定,將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辦法》條款規定,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資訊,上傳網路,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違反本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對於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有明確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釐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釐米。

  針對快遞能否先開包驗貨後簽收的問題,《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

  針對快件丟失損毀問題,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損毀,快遞企業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也就是説,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賠償額,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單位個人自發電可賣給國家電網

  繼去年國家電網公司啟動分佈式光伏發電支援政策之後,27日國家電網再次發佈《關於做好分佈式電源並網服務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將示範擴大到天然氣、生物質能、風能等新能源形式。此政策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普遍用戶今後不但能用太陽能、天然氣等新能源發電裝置給自己家供電,還可以將用不完的電賣給電網。

  所謂分佈式能源是指分散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與大規模的集中發電廠不同,分佈式能源項目裝機容量小。

  根據《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2015年,我國將建成1000個左右天然氣分佈式能源項目、10個左右各具特色的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示範區;分佈式太陽能發電達到1000萬千瓦,建成100個以分佈式可再生能源應用為主的新能源示範城市。

  在此背景下,國家電網公司去年發佈了《關於做好分佈式光伏發電並網服務工作的意見》,用戶自己裝置光伏發電設備,國家電網可以為其接入電網,發電量可以自用,多餘部分也可以上網賣給電網。據國家電網統計,截至目前,國家電網已受理分佈式光伏報裝業務119件,發電容量33.8萬千瓦。

  不過,據《新京報》報道,對於普通居民而言,居民用電價格比較便宜,沒有必要花錢建設這種項目。向電網售電的做法,更適合在工業廠房、商業設施,以及大型的公共建築上展開。

  進一步鼓勵和支援粉煤灰綜合利用

  為保護環境,變廢為寶,進一步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新修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明確了一系列鼓勵和支援政策,將於3月1日起施行。

  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修訂,並於早前公佈的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支援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及相關産品;支援發展技術成熟的大摻量粉煤灰新型墻體材料;鼓勵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摻合料等。

  《管理辦法》還明確提出,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築、築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品質標準的粉煤灰及其製品;對粉煤灰大摻量、高附加值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相關部門將給予一定支援;各級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鼓勵和扶持措施。

  粉煤灰是煤炭燃燒後的固體廢棄物。近年來,我國火力發電發展較快,粉煤灰産生量逐年增加,“十一五”末粉煤灰年産生量達4.8億噸。預計“十二五”末我國粉煤灰年産生量將達到5.7億噸,如不妥善處置,將佔用大量土地資源,污染環境。

  農業保險: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保險金

  國務院日前公佈了《農業保險條例》,將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援力度。該條例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條例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並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此外,規定還在定損、確定保險費率、擬定保險條款等方面,做出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中國網財經中心)

[責任編輯: 雍紫薇]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股 市
臺灣| 大陸
    臺股17日開盤漲44點 為8538點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