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1日電 一個因為知識免費分享而興盛的平臺,卻因為“好文章不問出處”的潛規則讓無數原創者寒心,作為一個具有社會責任與義務的資訊平臺,應當如何對待智慧財産權?
“法律對微信的責任和義務有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援引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來説明,微信平臺在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如及時撤銷存在侵權的內容則沒有責任;若接到舉報依然不及時撤銷,則會附有連帶責任。“法律意義上的‘及時’一般被認定為48小時,而一旦舉報的內容緊急則應將‘及時’限定在24小時以內。”楊立新説,從執行層面來看,微信平臺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需要負起的責任還有很多。
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商業運營平臺之一,微信面對海量資訊和舉報,認定侵權和處理舉報的確存在一定困難,但這並不是推卸責任的藉口。“微信收穫了足夠的用戶量和知名度,那麼在海量資訊到達的同時,配套的法律責任也應相應跟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喻國明説。
喻國明認為,微信作為快速發展的新興事物,其自身不斷完善的過程可以有適當的“試錯期”,即在一定時間內允許問題的出現,通過問題的不斷解決摸索出一套相對規範的制度和運營模式。然而現今微信已經囊括全球近6億用戶,“試錯”不應再成為藉口。
2014年微信團隊發佈的數據顯示,微信平臺每個用戶日均閱讀量快速增長已達到5.86篇文章,用戶最高閱讀量達到日均20篇。其中媒體和自媒體貢獻的資訊,是數億用戶活躍在朋友圈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朋友圈又對微信的整體活躍度舉足輕重。
2015年1月底,微信朋友圈廣告高調登場。據媒體報道,2014年三季度騰訊對朋友圈廣告收入的評估結果是,年收100億元左右,微信一躍成為優質內容低成本廣泛流傳的最大贏家。
根據“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微信應該有所作為。《中國企業家》雜誌執行主編何伊凡認為:“如果難以通過道德和法律方式解決,完全可以讓平臺用技術手段來解決,比如發動群眾。”這裡所説的發動群眾,曾在網際網路的另一領域大顯神通——電商。
試想,如果電商賣家可以低價出售偷來的貨物,無疑能快速吸引足夠多的買家,電商平臺也能從買賣的繁榮中獲益良多。但電商平臺必須要對註冊商家、交易行為等負連帶責任,一旦出現賣家失信行為,這筆賬會首先算到平臺頭上,而非由勢單力薄的買家向賣家追責。
“因此,掌握了眾多渠道的騰訊、阿裏、百度,應負起管理渠道的職責,建立良好的規則體系。”何伊凡認為,淘寶通過用戶評價的方式,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的信譽問題,微信版權問題可以參照這一思路找到解決辦法。
楊立新則認為,網際網路領域的一些現行做法,如新浪微博的社區裁判功能等也可以借鑒。
“方法不是沒有,那麼微信是不能呢,還是不為呢?”一位原創者在微信群提問。(記者魏驊、章苒、周劼人、郝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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