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8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出臺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取消房租支出佔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也無需租金髮票,只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公積金新規“一箭三雕”與三個問號
眼下公積金陷入了封閉的屬地管理,這易帶來腐敗等問題。在此情境下,對應的體制改革不能原地不動。
公積金作為提高居民居住水準的互助性基金,在現實中發揮了不少作用,但無可否認它眼下存在很多積弊,積弊之一就是提取使用條件限制過嚴。近年來,雖然多地在探索放寬提取條件,但國家層面的動作不多。因而對三部委放寬提取條件的做法,輿論高度關注。
儘管這次新規只是圍繞租房,但我以為此舉“一箭三雕”:其一,糾正了不合理規定。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據住建部官員透露,有的地方規定比例高達30%。這顯然會影響職工權益。而這次新規定取消房租支出佔比的限制,也是種糾偏。
其二,有利於彌補樓市“短板”。長期以來,中國樓市一條腿長一條腿短,商品房買賣市場以火箭的速度發展,而住房租賃市場卻如老牛爬坡。結果是,房租價格水準這幾年快速上漲,“逼”著一部分人去買房。而新規顯然有利於推動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讓這兩個市場更趨均衡。不久前,住建部發佈《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指出開發商也可自行經營租賃。當公積金政策支援居民租房,開發商就有動力把部分商品房轉化為租賃房,過剩的商品房也會被消化一部分。
其三,能讓公積金繳存者真正受益。長期以來,繁雜的提取條件限制,造成很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困難。此次放鬆提取條件後,就沒那麼多條條框框限制職工權益,公積金的公平性得到了一定體現。
不過,對此次公積金新規定,仍有三個問號有待打開:首先,居民租房提取公積金之後會不會影響以後買房貸款?有人對此擔心,期望相關部委對此作出明確解釋。其次,究竟是對公積金規定動“小手術”,還是修改《條例》動“大手術”?不久前,有媒體披露該條例已完成修訂,試問新條例到底何時出臺?
還有,改革制度的同時是否改革體制?相關部委出臺新規及《條例》修訂完成,這是制度改革的動作。但這還不夠,還應改革公積金管理體制。目前,從住建部到省市縣級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只是鬆散的指導管理關係,公積金陷入封閉的屬地管理。這帶來高成本、腐敗等問題。在此情境下,對應的體制改革應與制度革新同步邁進。 □馮海寧(財經評論人)
不能只打房租提取“政策補丁”
除了購買貸款、支付房租之外,諸如物業費、購房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等也與居住、購房事宜密切相關,也應列入提取的範圍之內。
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對於緩解低收入群體租房經濟壓力無疑是個好消息。公積金支付房租是公積金主要用途之一,但提取難由來已久,如廣州2013年房租提取率僅為1%,突出反映在提取的條件苛刻、審批繁瑣。此番的新規,有效破除了審批的管控,放寬了條件,簡化了手續,只需要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即可提取公積金,基本可以滿足租房者提取的訴求。
與公積金提取難相對應的是各地公積金沉睡,大量資金囤積,一方面面臨著資金貶值風險;另一方面對於一部分無需購房者,公積金成為能看不能吃的“畫餅”,限制職工的消費能力,不利於改善和提高生活水準。
坦率來説,放寬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條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個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積金的“住房”定義,滿足保障要義,除了購買貸款、支付房租之外,還有諸如物業費、購房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等與居住、購房密切相關,事實上也應當列入提取的範圍之內。
尤其重要的是,公積金是個人的財産,雖然有一定的強制性、互助性,但是相關的管理應當屬於委託管理的性質,不能等同於行政資源的管控,要在兼顧公積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賦予居民的選擇權,通過有效的選擇來實現權益的對等,以及保障的實質化。比如,可設立公積金返還機制,繳費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請按比例返還部分,視同居民解決與住房相關的問題。同時,公積金返還與貸款有排他性,即申請貸款不得申請返還,而申請返還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貸款。通過彈性的選擇,把更多決定權放給居民,所有解決提取難題,不僅可以減輕管理的壓力,還有可以有效規避賬戶貶值的風險。
三部門有關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新規”,雖然是對《條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針對性,但是這種打補丁的方式,既不是對該法規程式上的修改,也沒有扭轉公積金管理思路上的積弊,還屬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之舉。公積金制度需要順應時代的發展,滿足法治的要求,推動立法的頂層設計,屢屢爽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進度公開應當跟上輿論期許的節奏。 □房清江(地方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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