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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要求督查“領導批示”落實情況

2014-09-08 10:1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文,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的有令不行等問題提出要求。明確督查工作的三個方面,再提引入第三方機構評估,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配備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以實現政令暢通。

  一些地方“選擇性執行”重大決策

  《關於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重大決策抓落實的認識還有偏差、作風不夠紮實;重佈置、輕落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現象時有發生;選擇性執行、象徵性落實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

  《意見》明確了督促檢查工作的三個方面,分別是就“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政府會議決定事項”以及“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為推動已出臺政策措施落實,今年6月國務院啟動全面大督查,主要任務是要突出抓好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

  要按規定時限報告重要工作進展

  《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政府督促檢查工作制度。一是限期報告制度。要按規定時限報告重要工作進展情況。二是調查復核制度。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實地調查復核。三是情況通報制度。要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四是責任追究制度。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存在的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行為,要進行嚴肅追責。五是督查調研製度。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深入基層督查調研。

  選配廳官任省政府督查機構負責人

  《意見》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政府秘書長和部門辦公廳(室)主任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指導。

  要按照中央關於機構幹部配備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規定職數的前提下,統籌考慮選配廳局級幹部擔任省級政府督促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國務院各部門要明確承擔督促檢查職責的機構,配備得力幹部。

  文/本報記者 岳菲菲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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