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7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福建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立與管理工作實施辦法》今日公佈,規定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不得設立分校區或教學點
《辦法》明確,在福建省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根據《辦法》,申請開辦學校,應當於每年3月或者9月,申辦者將齊全的申報材料向擬辦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經省教育廳批准設立並實行屬地管理。批准設立的學校,從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不得設立分校,不得設立分校區或教學點。
《辦法》明確指出,學校招生對象為在我省內持有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辦法》強調,學校自籌辦學經費,學校存續期間,申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其他營利性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所在地設區市教育局視情節輕重,可責令學校和申辦者限期整頓或者停辦:(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學校的;(二)招收境內中國公民子女的;(三)辦學資源(包括資金、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作的;(四)從事工商業活動及其他營利活動的;(五)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活動的。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