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國企擔任副總的于某被派駐到下屬一家企業擔任董事長,他夥同兩名同事,虛構“二級返利”、“市場分利”等理由侵吞了該公司56萬元資金。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三年,他的兩名同案人也分別被判一年七個月和兩年徒刑。
2004年,于某擔任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副總,同時被委派到子公司北京中汽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擔任董事長。檢察機關查明,侵吞併私分華世田公司56萬元資金的事情發生於2007年3月至11月間,在此之前,華世田公司已有92.72%的股份屬於中汽投公司,到2008年,它完全成為了中汽投的子公司。2013年5月,當年和于某一起侵吞資金的兩名同事被東城反貪局查獲,于某在次日主動投案。
于某認為,他們從華世田公司拿到的錢,其實是預分的績效獎金,是有董事會決議的,並不存在侵吞的故意。而且,這些錢也是華世田公司的,並不屬於國有財産,因此這並不具備貪污罪的客觀要件。而根據中汽投公司出具的證明,于某等人屬於委派到華世田任職,他們的工資全都由中汽投發放,不在華世田領取薪水。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三人徒刑後,于某等兩人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院、最高檢發佈的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相關規定,經由國家機關、國企等提名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東城反貪局的調查,對公司領導的獎勵,應該在年度指標完成之後,由中汽投公司批准才能執行,而華世田公司在年初就拿出了當年的獎勵經營班子的董事會決議,並未經相應程式批准執行。
經查實,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為主犯。他們三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已構成貪污罪,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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