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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條件趨於成熟

2014-12-30 10:14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朱磊

  28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審議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現場氣氛熱烈,委員們紛紛提出問題,有關部門負責人也積極回應委員的提問,態度誠懇認真。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需攻堅克難

  鄭功成委員十分關注養老保險問題。他指出,養老保險是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它的成敗決定著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敗。近幾年來,養老保險的改革與發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進展,普遍養老金制度已經建立。但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停留在地區分割的傳統格局之下。

  鄭功成提出,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實行全國統籌,現在這項工作的進展程度如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回答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籌,是社會保險法作出的明確規定,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二五”規劃提出的明確要求。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一直按照這個目標積極推進相關工作。他介紹,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市縣開始,逐步往上推進,從市縣到省,最後再到全國統籌,目前進展到省級統籌的階段。從總體上看,運作還是比較平穩的。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條件逐步趨於成熟,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一是有了一個比較好的思想輿論基礎。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城鎮化的推進,各類人員在不同地區轉移流動的規模也在加大,社會各界對加快實行全國統籌、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性的共識在進一步增強,對推進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思想基礎有了進一步提高。二是有了一個比較好的制度基礎。隨著多年的改革發展,職工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已經確立,包括費率、待遇的確定,還有調整、轉移接續政策總體上實現了全國統一,對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奠定了一個比較好的基礎。三是有了比較好的財力保障。國家財力不斷增強,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也在不斷加大。

  尹蔚民表示,全國統籌是一項重大改革,還需要破解難點,攻堅克難。其中最難的是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權力、責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間利益關係的平衡和調整。比如,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財力狀況、消費水準差異比較大,不可能採取“一刀切”的辦法拉平。再比如,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結余也不平衡,僅東部地區就佔了一半以上,而一些中西部地區還需要中央轉移支付。

  在談到對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時,尹蔚民説,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及支出責任,共擔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的責任。具體的時間表,“十二五”規劃已作出明確要求,要在“十二五”規劃期限內提出全國統籌的方案。現在仍然是按照這個時間表,爭取在2015年提出職工基礎養老保險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社保基金統籌,特別是養老基金的全國統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公民基本養老的社會公平問題和勞動力的流轉問題。”吳曉靈委員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能不能夠在全國統一政策、規則的前提下,採取用基礎養老保險加附加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過渡的問題。

  尹蔚民表示,全國統籌確實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複雜就複雜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改革開放以後,面對國有企業遇到一些困難,特別是破産重組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逐步建立起來的,有很大的歷史欠賬。現實當中也遇到了“兩個不平衡”,一個是基金結余的不平衡,一個是人口贍養比的不平衡。所以,在這個背景下設計全國統籌方案,難度非常大,既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也要處理好地方和地方的關係,即尋求最大的利益平衡點。

  “我們在設計全國統籌方案的時候,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把各方面意見建議充分研究吸納。養老保險現在涉及到三個大的問題,一是公平性,二是流動性,三是可持續發展。現在來看,最重要的是要保證可持續性發展。所以在制度設計上,最終要體現到這一點上來。”尹蔚民説。

  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重

  對於社會保險基金如何保值增值也是委員們十分關心的一個問題。

  郝如玉委員指出,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五項保險,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資金只能用來購買國債、辦理銀行存款。現在社保基金的盤子很大,每年因貶值造成的損失不小,國務院報告中已經提出了這個問題。郝如玉直言,關於這個問題已經研究了多年,什麼時候能夠出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問題確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尹蔚民説,去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結余3萬多億元,按照現行規定只能存銀行、購買國債,好處是保證了基金的安全,沒有風險,但是收益確實比較低,趕不上物價上漲幅度,造成社保基金的貶值。基金收益問題亟待解決,但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在決定投資時需要慎之又慎。

  “我們正在研究辦法。”尹蔚民表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要把握幾點:第一,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第二,政府和市場要共同發揮作用。既發揮市場的投資作用,又要加強政府監管。第三,需要多元化的投資。要考慮我國資本市場和其他方方面面的情況,通過多元化投資確保安全。第四,投資收益要確實落到參保人權益上。

  社會救助制度期待進一步完善

  王明雯委員説,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安全網,對於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不過,當前我國不同地區救助對象的認定和救助標準等不統一,産生了新的社會不公。以低保為例,由於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準機制不健全,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難以準確掌握。同時,由於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不夠,資金沒有整合,在救急助困上難以統籌,形成合力,存在著施救重復和遺漏現象。在救助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騙保、錯保的發生,讓人懷疑救助認定標準的科學性,質疑低保政策的公平性。為此,王明雯提出一系列問題:低保對象確定的標準是什麼?為什麼會存在漏保錯保的情況?隨著城鎮化的推進,人口流動的加快,社會救助對象的準確識別面臨新困難和挑戰,那麼,我們該如何做好城鄉統籌,做到救助對象的準確識別和標準統一呢?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上是起托底作用的。”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指出,城鄉低保標準是按照居民的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包括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因素來測算和制定的。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水準也不一樣,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低保標準一般是由設區市政府來測算、確定和公佈的。低保標準是動態調整的,低保對象也是動態變化的。隨著家庭收入、財産水準的增長,超過低保標準的要及時退出。但是正像王明雯委員在提問中指出的,也如同近年來媒體揭露、群眾舉報、社會批評和民政部門通過行政檢查和處罰發現的個別問題所反映的,有些地方在低保標準方面存在制定不科學、調整不及時的現象,從而影響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有些地方存在著優親厚友的“人情保”,下指標、輪流坐莊的“錯保”,還有的跟徵地補償和其他困難群眾生活保障政策相聯繫,將不符合低保條件卻納入低保範圍的“搭車保”,還有本人未申請不辦理以及歧視性原因等非正常原因導致的“漏保”。這些問題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時,李立國表示,主要有四個原因:第一,審核手段不完善。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傳統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社區評議、社區公示的手段落實得不徹底;二是資訊化手段在家庭財産收入核對的運用上還存在核對資訊內容不完整的問題,因為涉及到戶籍、車輛、公積金、住房、銀行存款等多方面內容;三是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立還不普及。第二,民政部門的監管工作不到位。城鄉低保制度建立和實施這麼多年,在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創新機制等方面,不斷推陳出新,不斷加大力度,但是有些制度仍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因此,民政部門對行政監管工作不到位的問題要進一步重視和改進。第三是經辦能力不足。全國按照縣、市、區平均計算,每個縣的低保戶數在14000戶以上,每個鄉鎮低保戶數平均在1100戶以上,但是鄉鎮、街道的經辦工作人員有的只有一個人,有的也就是三兩個人,並且這三兩個人還要承擔其他的民政工作和同級黨委政府的一些重點工作和臨時性工作。因此,把低保審核工作按制度做到位、做細、做實,確實存在客觀困難。第四,跟當地政府管理、社會治理存在漏洞有關係。低保管理工作出問題的地方,往往是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總體狀況比較差、工作水準比較低的地方,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分類指導和重點檢查督促。

  “針對上述四個方面的原因,我們今後要以貫徹實施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核心,多管齊下,多措並舉,加強和改進低保管理服務工作。總之,是要在剖析四個方面問題原因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來完善制度,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實際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此外,還要加強對低保管理工作違法行為的查處,把低保績效評價工作納入到對地方和基層政府的績效評價範疇之中,起到加強、改進和推動的作用。”李立國説。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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