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深圳11月27日電(記者 馮璐)深圳女白領在地鐵站口猝死案近日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地鐵集團對於死亡結果負有一定責任,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30%,賠償死者父母31萬餘元。
今年2月17日上午10點27分,35歲的IBM深圳公司女經理梁婭倒在深圳地鐵蛇口線水灣站C出口的臺階上,地鐵工作人員4分鐘後趕到現場,15分鐘後才撥打120,其間未對梁婭採取急救措施,11點18分急救人員趕到後發現梁婭已死亡。6月份,梁婭父母以未盡安保救助義務致人死亡,將深圳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地鐵集團員工到達現場後,僅在梁某身邊站立觀察、喊話,並未對梁某採取任何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地鐵集團中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到場後亦未及時判斷出梁某的危急狀況並撥打120急救電話。15分鐘後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
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梁婭倒地後,地鐵工作人員未能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可能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未能對梁婭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依法對其運營範圍內的人身及財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不僅包括危險的預防及消除義務,同時也應包括在意外發生後的合理救助義務。
此外,被告急救中心作為一個通過120急救網路進行呼救受理、指揮調度的綜合部門,在接到報警後迅速完成車輛調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職責,而救護車輛到達時間及急救人員對患者狀況的認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職責中並不存在過錯,無需擔責。
據此,福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雙方都未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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