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昨正式實施 餐廳設最低消費將被禁止
部分餐廳改收高額開瓶費
“謝絕自帶酒水”、“最低消費××元”,以往一些餐廳使用的這些“霸王條款”將被禁止。從11月1日起,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頒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並首次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而對違背新規的餐飲經營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的罰款。對此,業內人士指出,儘管如此,但如何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仍需拭目以待。
設置最低消費最高可罰3萬
根據《辦法》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無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該辦法還將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設立、公佈舉報電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最低消費”導致嚴重浪費
不少市民都有過被“包間最低消費”限制的遭遇,對於《辦法》的出臺,消費者普遍拍手稱快。市民郭先生表示:“以前要包間被告知有最低消費的情況經常碰到。店家一般不會在宣傳告示中寫出來,要包間時,服務員才會説,並聲稱是本店的規定,這就是‘霸王條款’。”
多數消費者認為,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會造成大量浪費。經常需要商務宴請的于先生稱,在外吃飯預訂包間,他會習慣性地詢問前臺有沒有設置最低消費。“早就該取消最低消費標準了,能吃多少就點多少,不應該強制顧客多消費。點多吃不完,完全是一種浪費。”
消費者維權期待細則解釋
市民王女士認為,《辦法》規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而沒有進行較為細緻而可供參照執行的細則,也沒有明確到消費者維權該向哪個部門投訴,應出臺相應解釋或細則。對此記者查閱到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在10月16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曾表示,對於《辦法》怎樣執行,現在商務部還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地方商務部門研究具體的辦法。
據消協相關人士建議,隨著最高法司法解釋、新消法的實施及生效的《辦法》,“最低消費”得到明令禁止。今後,面對商家的“最低消費”,消費者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做好證據收集,例如保留好餐飲小票,拍下要求最低消費的店堂告示等,並到商務主管部門、各級消協或撥打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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