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通運輸部發佈消息,《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安全運營、服務要求和市場監管等內容作出限定。
《規定》明確,在“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等四種情形之下,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四種情況 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余家,駕駛員260多萬人。輿論分析認為,經營服務規範與否關係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昨日正式公佈的《規定》明確了“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的情形。
按照《規定》,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等四種情形之下,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夜間出城 駕駛員可要求登記
《規定》明確,計程車駕駛員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否則將被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但是,當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時,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若不予配合,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一位基層計程車駕駛員介紹,類似的規定在一些地市的計程車管理條例中也曾出現。“北京市就曾頒布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員若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需要登記,登記部門包括附近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和營業站等。由於我們計程車上有現金等貴重物品,駕駛向偏遠地區時,尤其需要提防可疑人員。”在部分受訪司機看來,此次《規定》中明確“就近登記”情形,可以更好地保護計程車司機人身安全等權益。
此外,《規定》也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服務標準加以界定,例如“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等。
爽約電召 司機最高可罰200元
《規定》提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明確,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駕駛員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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