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會議費支出有較大彈性,容易與招待費混淆使用。
22個中央部門在非定點飯店召開會議384個;23個部門超標準、超範圍或虛列會議費支出1355.85萬元;14個部門向所屬單位等轉嫁攤派會議費555.95萬元……
這些表述出現在6月24日下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做的《國務院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下簡稱“2013年審計報告”)中。
2013年審計報告披露,此次審計了38個中央部門,延伸審計這些部門的389個所屬單位,這些單位的“三公經費”和會議費財政撥款支出比上年下降22.93%,但是有些部門沒有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會議費管理使用不嚴格,違反財經制度規定。
一年前的6月下旬,審計署審計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2012年審計報告,大範圍披露了中央部門單位會議費管理使用情況,揭示了超計劃、超標準以及轉嫁攤派相關費用等問題。2012年審計報告披露,各中央部門均存在超標準列支會議費,有的部門一年超計劃召開會議200多個。
“這麼多的中央部門多次違反規定,會議費使用存在很多違規問題,反映出中央部門預算支出存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這是延續多年的問題了。”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鄧淑蓮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鄧淑蓮介紹説,中央部門預算支出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維持部門正常運轉的必需費用,比如人員工資福利、辦公經費等,可以看作吃飯財政,這類支出每年相差不會太大,“可以做手腳的空間不大”,項目支出是做事財政,“每個預算年度要做多少事,會有很多差別。”
按照我國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會議費支出屬於項目支出,“部門預算編制時,申請會議費預算支出的理由比較好找,不像基本支出,申請預算支出時要按照人頭來計算。”鄧淑蓮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認為,會議費支出與其他支出比較,支出內容有較大彈性,較容易與招待費等混淆使用,特別是會議費支出發票在賓館酒店可以集中開,所以有些不好直接入賬的其他費用支出或需要調節的費用支出,有的部門會在會議費支出中報銷。
不好入賬的其他費用支出或者需要調節的費用支出,可能有哪些呢?
記者注意到,2014年4月,廣東省廣州市本級部門和下轄區在公佈2014年部門預算時,除了列出“三公經費”預算外,不少部門將會議費單獨列出,公眾馬上發現,廣州市本級各部門會議費預算總額巨大,相當於“三公經費”的近一半。
廣州市花都區2014年預算曬出的會議費是2850萬元,據此估算,如果按一年250個工作日計算,每天的會議費超過11萬元。
廣州市花都區政府在給媒體的書面回應中表示,由於對會議費預算編制口徑理解不統一,有的部門將部分培訓費列入了會議費預算,區教育局列了200萬元培訓費進入會議費。
廣州市教育局回應,市教育局包括66個預算單位,人多會多……
鄧淑蓮説,根據《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會議費與培訓費分屬不同科目,“可能有些培訓與會議相似,有的會議借著培訓召開,這説明當前預算管理鬆懈,支出隨意、科目混淆的現象突出。”
“一項支出超預算了,就放進其他科目,這種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很常見。”鄧淑蓮説。
2013年審計報告披露中央23個部門超標準、超範圍或虛列會議費支出、向所屬單位等轉嫁攤派會議費,比如,國家衛計委有關司局2012年和2013年有3次工作會議由其所屬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具體承辦,會議費99.85萬元均由醫藥企業贊助。
在鄧淑蓮看來,這些都屬於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中的不規範做法,“某個部門申請到了某個會議的預算項目支出,如果轉嫁攤派給了所屬單位,這筆預算就不會用到這個會議上了,就有可能用在其他公務消費上。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政策大環境下,政府部門的公務消費日趨收緊,有些部門可能會想到這種辦法,轉移一些公務消費的出口。”
從2014年1月起實施的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將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法院、檢察院、人大、政協的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支,並要求會議費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嚴格限定會議會期和召開頻率,規定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詳細規定了會議費開支範圍,按照會議類別,規定了每人每天的開支標準。
虛列會議費支出、向下屬單位轉嫁攤派會議費等都是明令禁止的行為,為何一直未能徹底杜絕?在2013年審計報告中被點名的一些會議費使用管理違規的中央部門,很多都是連續多年屢審屢犯。
2013年審計報告中指出,從審計情況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問題仍然突出,反映出一些單位和個人法紀意識淡薄,責任追究和處罰也不到位。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係教授曾康華表示,屢審屢犯與整個制度建設有關。當前,審計部門主要還是查賬,未被賦予更多的監督職責,將來可以讓審計部門在查出問題後,對問題的後續處理上,能夠更多參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盛霖分析説,除了對審計報告中披露問題的整改工作需進一步加強外,在財政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觀念需進一步加強,監督力度有待加強。一些問題反映出體制和機制上的不合理,比如,目前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的責任不太明確,財政預算基本制度和會計制度不夠完善,有很多問題的處理沒有個統一的標準和口徑。儘快研究界定財政支出的範圍、邊界,明確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的責任,這是解決屢審屢犯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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