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有一篇報道説,今年一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達1.08萬億元,同期地方財政收入1.95萬億元,賣地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比例達1:1.7,由此得出一季度地方財政59%靠賣地的結論。這篇報道經網站和微博傳播,影響甚廣。
遺憾的是,這個結論是錯誤的,這篇報道也是對土地財政的誤讀。
土地財政,主要指地方政府從賣地收入中獲得的可支配收入。報道中的1.08萬億元,指的是一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收入。這筆收入是有成本的,需要扣除房屋拆遷等成本補償性開支,得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凈收入。這個凈收入,才是地方政府的可支配收入。説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如何,要看這個凈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例。
財政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全國土地收入中成本補償性支出已經佔據絕對大頭,2011年為72.5%,2012年為79.6%,2013年的具體數據還沒披露,估計所佔比重將超過70%。今年一季度成本補償性支出數據也還沒有披露,據專家估計,與去年差不多。如按成本補償性支出佔70%計算,一季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凈收益只有3240萬元,僅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17%。
一個17%,一個59%,兩個數據差距甚大。一些地方政府確實有依賴土地財政的現象,但從全國看,這個指標遠沒有59%那麼嚴重。(經濟日報 崔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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