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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人士:嫣然基金風波背後是制度困境

2014-02-27 09:53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嫣然天使基金頻被質疑善款去向,民政部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慈善組織“應給公眾知情權”。今天,徐永光、金錦萍、師曾志等公益界人士、學者在京探討嫣然基金背後的制度困境。

  “嫣然基金遭遇質疑以後,我認為,要對民辦非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反思。”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希望工程”創始人徐永光説。

  1998年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該條例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産。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4條定義的非營利組織需符合的條件之一也明確規定: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産權利。

  “根據這些法規,嫣然醫院合夥人法人的身份並不能讓李亞鵬從中牟利。”徐永光説。

  但他認為,對嫣然基金的質疑折射了民辦非企業的制度性困境。目前,對民辦非企業有“不準分紅,資産歸公”的規定,導致了民辦非企業不得不尋找其他途徑來獲得收益,支撐經營。因此,這其中就出現了各種“尋租”的可能。

  “對嫣然基金的質疑,很多都是制度上的問題,需要從制度變革上來解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説。

  她認為:“如果我們要對某個組織發難的話,一定要有這個組織腐敗行為的證據。對於某一民辦非企業進行有罪推定,這是不公的。”

  而在捐款資訊公開上,金錦萍表示,現在的法律規定也缺乏民辦非企業“公開什麼資訊、公開到何種程度”的強制性規定。

  徐永光認為,目前,老百姓對公益組織的信任到達了一個低谷,“作為一個公益人,恐怕要把自己弄得過分乾淨,才可以”。“促進公益的發展,還需要每個募捐善款的人作出努力。捐款者應當索要發票,並對公益組織進行持續地監督。”

  而金錦萍倡導“要做正常人的公益”。“實際上,公益組織專職人員工資普遍偏低,低薪化只會導致做公益的人社會地位越來越低,做公益的人越來越少。”

  目前,包括公益組織在內的我國民間非企業依然在逐步壯大。據民政部發佈的社會服務業統計季報數據,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民辦非企業單位22.1萬個,比上年增長8.3%。

  “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北京大學公共傳播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師曾志認為,“公益事業的發展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也需要各行各業的共同監管,建設一個綠色的公益環境。”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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