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被判解除 雙方各擔損失
在樓市“限購”期間,陸先生借朋友之名想低折定下4棟別墅,並支付定金與購房款共計200萬元。然而, 事隔不久,他又以開發商“一房二賣”為由,要求退款。昨日,佛山中院向媒體通報,該院近日對這宗頗有“狗血”色彩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借名簽署的合同對實際購房者具有約束力,但違反“限購令”應依法解除,判決地産商返還已收款項,並與購房者各自承擔自身損失。
起訴:
房地産商“一樓二賣”?
2013年5月13日,商人陸先生在佛山市三水區山水龍盤花園看中了4棟在售別墅,遂與開發商能潤置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潤地産)約定以3728.6萬元的總價“拿”下上述房産。當晚8時許,陸先生在現場豪爽地刷了100萬定金給能潤地産。
第二天,陸先生又從自己公司打了100萬元給能潤地産。在銀行轉賬交易明細上,清晰標注了此款用途為“購房款”。而能潤地産亦迅速向陸先生確認收到該款項,並開具收據。
購房交易看似順利,但誰也想不到,2013年5月28日下午,陸先生突然報警求助,並於同年8月1日,以受欺詐為由,將能潤地産告上法庭。
“我名下已有5套房産,屬於‘限購’範圍,(下定時)不能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但5月27日我要求籤購房協議時,卻被告知別墅已轉賣他人。”陸先生認為,能潤地産“一房二賣”屬於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房款,支付打官司的律師費,共計310萬元。
調查:
為享折扣才由他人代簽?
對此,能潤地産回應稱,自己房源充足無需“一房二賣”,4棟別墅的出售對象就是陸先生。根據約定,陸先生要在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三成房款,逾期超過七天,自己有權扣下已付房款,另售別墅。“陸先生正是為了避免違約損失,編造了5月27日要求締約的謊言。”能潤地産還提供了賣房時在場的兩名銷售人員的證言佐證。
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而根據陸先生提交的涉案四份商品房(購買)確認書,別墅購房買方是陳小姐,的確不是陸先生。由於案件涉及簽訂購房協議者的利益,一審法院依職權追加了陳小姐作第三人。
接受詢問時,陳小姐告訴法官,陸先生是她介紹去購買那4棟別墅的,當時主要考慮作為山水龍盤準業主的她簽訂購房確認書,可以得到更低的折扣,陸先生才當場授意她代簽,事後的確批下了較低折扣,而她自己並無購買涉案房屋的意向。
一審:不能認定陳小姐是代簽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小姐所陳述的關鍵內容有不實之處,又未接受庭審質證,可信度較低,因此不予採信。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能潤地産所主張由陳小姐簽署《商品房確認書》是代陸先生所訂購的事實不能成立,由於《確認書》是陳小姐與能潤地産之間簽訂的,所以不能以此約束陸先生和能潤地産。
從《確認書》的內容來看,是陳小姐與能潤地産之間就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的有關事宜達到的條款,非正式買賣合同,涉案房産也未網簽或辦理房産證,售賣給陳小姐的事實未形成,能潤地産也願意與陸先生簽訂買賣的正式合同,因此陸先生與能潤地産之間仍然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陸先生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0萬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