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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信託模式兼顧養老與繼承

2014-04-11 08:52 來源:證券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以房養老”從剛開始提出時的備受質疑,到後來銀行與保險積極研究可行性,再到如今在多個城市進行試點,已經越走越近。而制度靈活的信託業也開始進行探索“以房養老”的模式。

  業內人士表示,中國目前還沒有成熟的經驗,但按照英國模式來看,信託模式“以房養老”可以兼顧養老與繼承。

  一位信託公司高管表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現有的法律、法規還遠遠跟不上發展要求,而在投資基金法和信託法中,也沒有適合養老産品的“土壤”,這讓不少信託公司不得不“躡手躡腳”。就“以房養老”來説,此前有過初步嘗試,但要真正發展,還有許多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需要突破。

  2011年,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老年維權基金、北京灃沅弘投資有限公司以及中融信託等金融機構聯手推出名為“元勳居養”的首個老年保障性(信託)基金。

  據了解,該産品在保障老年人終身居住權的同時,每月還返還養老補貼,用以滿足日常生活所需。

  目前,銀行的“反按揭”模式已經有操作路徑。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市民可以將房産抵押給金融機構,銀行經過評估,如一套房産市價80萬—100萬元,銀行會通過精算師算出每個月應支付給房主多少錢。這其中還要考慮通貨膨脹、地區每人平均壽命、房主的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如果房主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銀行每月會多支付一些養老金;如果身體很健康,銀行每月支付給房主的養老金會相應減少,以延長支付年限。銀行這樣的支付形式會一直持續到房主死亡,屆時,該房産所有權歸銀行所有。

  通過個人信託養老項目來實現“以房養老”與“反按揭”有點類似,信託業研究員表示,房主將房産抵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每月給房主一定養老金。但不同的是,這種形式更靈活,房主可與信託公司作出約定:可約定由房主全部領取該房産評估出的金額;也可約定如果孩子孝順,在房主去世後,該房産的剩餘價值由其子女來繼承。而在當事人去世後,房産的所有權歸屬信託公司,但信託公司會繼續給當事人的子女發放該房産剩餘價值的金額。

  英國多數採取這種方式,任何住房或其他財産所有人,都可以選擇將財産進行信託,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這樣在自己死後的受益權可以形成一種“剩餘權利”,並成為遺産處分的對象,也可以用作融資。據了解,從2000年到2004年,該模式在英國得到了迅猛的發展。

  業內人士表示,我國社會老齡化也日益嚴重,以房養老計劃的設計迫在眉睫。目前中國大陸還沒有這樣的個人信託養老服務,但這是將來養老的一大趨勢。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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