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泰安3月2日訊(記者 侯峰) 為加強政府投融資管理,近日,泰安市政府出臺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未列入投融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建設。在城市片區開發方面,土地純收益的70%和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的60%,將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使用政府融資資金或市財政資金,並已列入或準備列入政府投融資計劃的建設項目適用該辦法。辦法所稱政府融資資金,是指市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及有關部門單位,為實施列入政府投融資計劃的建設項目而舉借的債務資金,包括通過招商引資、合資合作等市場化運作引入,但由市財政兜底還本付息的資金。
記者看到,在投融資計劃管理方面,承擔政府投融資項目任務的投融資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組織項目實施。未列入投融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建設,市財政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資金,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未列入年度投融資計劃但確需建設的項目,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式,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並追加投資計劃。投融資項目單位制定的項目實施方案中,項目投資概算超過下達計劃概算10%的,由投融資項目單位按照第八條規定程式,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在片區開發收益方面,土地純收益的70%和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的60%,由受益或負責管理的財政部門,撥付承擔片區開發任務的市級投融資平臺、有關部門或單位,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項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市區兩級財政五五分成,年底通過體制結算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專項建立償債準備金,用於歸還市級債務。開發經營收入全額留歸或由負責管理的財政部門撥付承擔片區開發任務的市級投融資平臺、有關部門或單位。城市片區開發進行招商引資由企業負責實施的,片區開發收益管理和使用原則上按該辦法規定執行,具體按照市政府的研究決定和有關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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