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京建發〔2013〕5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援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
辦公廳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産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援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於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加強計劃管理,確保土地供應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採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等多種形式,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出讓方式公開競得。市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明確一定規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體分解到各區縣,並向社會公佈。供地區位應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均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完備的區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於2萬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後還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一步加大供地規模。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産開發項目轉化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
三、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價格標準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銷售均價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載入招拍挂交易文件,並在土地成交後將其納入出讓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準確定。
四、明確銷售對象
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強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房屋套數、戶型、價格等資訊。公示期不少於15天。購房家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地産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對申請購房家庭的資格審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後,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組織向符合購房資格的申請人銷售。選房順序,由房地産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搖號應當進行全程公證,並接受所在區縣建設房管部門的監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登記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轉讓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後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後,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騙購行為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3年10月22日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