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10月11日電(記者王飛航)記者從太原市國土資源局了解到,該市近日出臺新的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對納入儲備的國有存量劃撥土地,補償標準為宗地公開出讓起始價的40%。
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推進土地儲備和土地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發展,太原市近日制訂了《關於收購儲備國有存量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對納入儲備的國有存量劃撥土地,地面建築物和附著物及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綠地將不再另行補償,由原土地使用權人無償拆除;儲備土地現狀屬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地上住戶進行拆遷安置。
對於困難企業,太原市也加大了補償力度,除按上述標準支付補償外,經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再按宗地公開出讓起始價的20%增加補償,用於支援企業拆遷、結構調整或職工安置。
此外,太原市明確規定,土地收購補償由太原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在土地收購成本的計算上,收購土地的測量費、地價評估費及規劃設計費由原土地使用單位承擔,不再計入土地收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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