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獲賠188萬元,“傍名人”創作應注意什麼?
金庸訴江南獲賠188萬元,“傍名人”創作應注意什麼?
新華社廣州8月17日電 題:金庸訴江南獲賠188萬元,“傍名人”創作應注意什麼?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毛一竹
著名作家金庸訴“同人小説”《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方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金庸經濟損失等共計188萬元。
借用知名小説、漫畫、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設定進行二次創作,被稱為“同人文”,在網上頗受讀者追捧。但這種“傍名人”式寫作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權一直飽受爭議。如今此案落槌,對“傍名人”創作有什麼啟示?
“傍名人”創作侵犯著作權嗎?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2000年創作的“同人小説”,最初發表于網路,2002年後多次出版。小説講述了喬峰、郭靖、令狐衝等人在汴京大學的校園故事,備受讀者追捧。
然而,由於書中人物與金庸作品中的經典人物“撞名”,金庸將江南告上了法庭。
金庸起訴稱,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未經其許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金庸作品相似的情節,對金庸作品進行改編後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同時,被告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牟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認為,除作者江南之外,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對《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就其策劃出版《此間的少年》十週年紀念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被告江南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天河法院2017年4月25日對該案進行一審開庭審理。經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衝、小龍女、喬峰等。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説,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授權”“營利”關乎不正當競爭
2000年創作的“同人小説”為何時隔十多年才被起訴?金庸的代理律師牟晉軍回應,金庸是香港人,此前並不知道《此間的少年》,直到2015年,準備投拍《此間的少年》電視劇的華策影視公司給金庸工作室發去一封徵求許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這部小説。
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認為,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等領域,江南與金庸存在競爭關係,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該案中,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因此,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産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認為,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理應知曉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未經金庸許可,且收到律師函後仍未停止出版發行,對於策劃出版《此間的少年》紀念版這一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銷售對象具有合法來源,且應訴後停止銷售,主觀上並無任何過錯,因此對金庸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由於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並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原著與“同人文”能否共存共榮?
金庸訴江南一案一審落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6日下午,江南在微博上發表聲明稱,一審判決是“一記響亮的警鐘”。
網路作家阿菩認為,該案對“同人作品”具有標誌性意義,既為保護原著作者權利劃出一條紅線,也給予“同人文”創作一定的空間。
廣東省網路作家協會副主席周西籬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並不意味著同人作品可以對被模倣或戲倣的原創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無限制地過度使用,並在市場中獲利;判決再次提醒寫作者網路文學的商業屬性,所有通過文學與商業的合作而獲利的手段,都要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的説理分析也為“同人文”創作留有發展空間。判決書顯示,“同人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資訊、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諒解並經許可後再版發行,更能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有利於文化繁榮。”
“‘同人文’的興起,原本是讀者表達對作品的喜愛。”阿菩説,“不少同人文愛好者在原著書評區裏創作,得到原著作者肯定,還被收錄到作品當中。”
周西籬建議,進行同人文創作最好與原創方溝通,得到對方授權。非授權的戲倣存在一定風險,所有文化生産參與者都要有版權的尊重和維護意識。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