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書》的補充協議
甲方:仙遊縣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農林大學
甲方與乙方于2008年12月14日共同簽訂了《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書》,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建立重要科研戰略夥伴關係的意願,經友好協商,就《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書》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
1、聘請乙方科技人員作為仙遊縣臺灣農民創業園首席顧問、招商引資的團隊。
2、無償提供仙遊縣臺灣農民創業園作為乙方教師教學、學生實習和鍛鍊基地,併為乙方教師及科技人員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3、在仙遊縣臺灣農民創業園區內劃出耕地500畝、山地10000畝作為甲乙雙方共建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初期項目用地,出臺優惠政策、提供優越的條件,鼓勵大學生到仙遊縣臺灣農民創業園投資創業。
4、委託乙方進行創業園總體規劃、大學生創業園的詳細規劃和臺灣農業分佈沙盤;在園區內劃出100畝土地設計建設濃縮的臺灣版圖植物園。負責上述各項資金籌集和實施。
二、乙方的責任
1、為甲方檯灣農民創業園科技體系提供師資和科研成果的重要支撐,使科技成為創業園的立身之本、發展之路,實現校園共建、院地合作互利雙贏。
2、學校制定政策,給每位到大學生創業園創業的學生2000元創業補助,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優先提供科技成果供進入大學生創業園的大學生創業選擇。
3、承擔甲方委託進行創業園總體規劃、大學生創業園進行詳細規劃和臺灣農業分佈沙盤製作;為甲方100畝濃縮的臺灣版圖植物園提供設計、臺灣各縣市優良農業品種和技術指導,所有費用由甲方籌集支付。
4、利用資訊、技術、人才等優勢配合甲方進行各項建設經費、科技經費和學生創業經費的爭取。
5、應甲方工作的需求,選派優秀教師或科技人員到園區挂職,為園區的發展提供支援,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進一步推進校園的合作共建。
三、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仙遊縣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農林大學
甲方代表:黃一敏 乙方代表:童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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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 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