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收費員踹傷民警獲刑兩年
其接受調查時自殘民警阻止被踢構成妨害公務罪
劉某因在植物園外非法收取停車費而被民警帶走調查,而劉某在派出所內尋死覓活,民警準備對其進行約束教育時,劉某對民警又打又踹,導致一名民警左腿膝關節內側軟組織挫傷。日前,劉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被抓後男子自殘
劉某此前曾多次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警方處理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5月20日,劉某在海澱區植物園東南門外非法收取停車費,被民警帶至香山派出所接受調查。劉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香山派出所辦公樓一層樓道內大聲辱罵並用腳踢踹民警,造成方警官左腿膝關節內側軟組織挫傷。劉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方警官作證稱,事發當天,其和同事將正在路邊攬客停車的劉某帶回派出所審查,劉某在派出所的辦案區內不僅不配合民警工作,還大吵大鬧。方警官隨即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影並警告劉某配合工作,劉某仍然吵鬧並且開始破口大罵,民警隨後為其戴上了手銬。劉某一邊喊著民警“亂用私刑”,一邊用頭撞向墻邊的鐵皮櫃。為防止劉某繼續做出自殘的行為,方警官上前打算對其進行約束制止,誰知劉某趁其不備,照著方警官的膝蓋就踹了兩腳,隨後,在慣性的作用下,方警官和劉某雙雙倒地。躺在地上的劉某繼續用頭撞地,還要咬斷自己的舌頭。其他民警和保安員上前制止了其繼續自殘的行為。
一審後被告提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以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鋻於劉某此前曾多次因行政違法被治安處罰,此次又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較大,在量刑時應予以體現。據此,一審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作出後,劉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民警和幾名群眾的證言均係虛假證言,其沒有辱罵並用腳踢民警,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原判量刑過重。
終審對上訴理由不採納
市一中院認為,幾名證人證言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也可以相互印證,且疾病證明書、現場執法記錄儀錄影等在案證據足以證實劉某辱罵並用腳踢踹民警,因此對劉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市一中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劉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