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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了“理想佳院”物業斷水的權利?

時間:2012-05-09 14:55  來源:正北方網

  畫/吳 結

  呼和浩特市市民通先生在理想佳院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交付樓房鑰匙將近1年了,可至今還不給通暖通水。對此,他與物業部的負責人交涉,對方還口氣特別強硬地拒絕給他家通暖通水。對此,《視角》作者有話要説——

  主仆顛倒是癥結

  文/謝林海

  通先生遭遇的尷尬:房子是買來了,然而沒水沒暖沒法住!也就是説,通先生買來的房子到目前為止還發揮不了房子應有的作用,通先生的錢,看起來花得有些冤枉了!——“理想佳院”這四個字在現實的對比下,顯得頗有挂羊頭賣狗肉的意味!

  問題出在哪?從新聞來看,明顯是開發商與物業的服務十分不到位!比如雖是分戶供暖,但通先生房子的管道卻沒接通,還拿出住戶太少,尚未達到通暖條件的理由來搪塞;比如擅自停水,既越職,又違規。

  通觀整個事件,我們不難發現開發商與物業其實是自以為是地把自己當做了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想怎樣就怎樣,才會做出這些令人氣憤的事。而事實是,開發商與物業應該是服務者才對!如此主仆顛倒,如果問題總是得不到解決,建議通先生最好還是訴諸法律,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誰給物業斷水的權利?

  文/陳清書

  依《物業管理條例》,首先,物業不是執法機關而是服務性企業,物業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只是小區的管理者、服務者而已。其次,保安與公安,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具體職能卻相差十萬八千里。這點,想必作為物業負責人某女士也心知肚明。否則,面對記者“你們只是為小區住戶服務的物業部門,有啥權力給住戶停水”的質疑,該女士就不至於支支吾吾。

  其實,就算業主的某些做法和舉動違背公序良俗,物業也應該通過協商解決。實在不行,還可以到法院評理去。誰是誰非,按照合同約定和客觀事實,法院自會還雙方一個公道,為何要極端化地斷水?物業不是執法機關,誰給了你停暖斷水這種執法機關才能行使的強制權呢?

  作為服務企業,物業應該放低姿態,明確自身地位,要時刻記住,自己是僕人而非主人,是人性化服務的提供者,而非高高在上的發號者。

  物業和開發商要劃清界限

  文/王 憶

  交付樓房鑰匙將近1年了,可至今還不給通暖通水,誰遇上這事都鬧心。然而,對於隨意的停暖停水,不難看出物業部門的強硬嘴臉,指望著這樣的物業為住戶服務,簡直是癡人説夢。

  沒有許可權停水卻停了水,説是房地産公司領導讓停水。“沒有資質,我們這個物業部就是房地産公司下屬的一個部門”,物業部門人員的這一句話,直接道出物業的實質來。理想佳院的現狀便是物業和開發商關係密切,就像開發商是爹,物業是兒子一樣,絕對是要維護開發商、幫著開發商説話、甚至聽命于開發商,你不服開發商,我物業就收拾你,反映房屋等問題遭遇坐視不理還是輕的。

  所以當務之急,首先要把物業和開發商分隔開來,劃清界限,明確責任,堵住雙方在交接過程、關係親密的法律缺陷,就能保證業主利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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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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