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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會組織搞排名須經批准 嚴禁賣名譽亂象

2011年11月17日 10:24:56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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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組織搞認證排名須經批准

  出臺《北京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若干規定》;社會組織設立經濟實體、向公眾募捐均要上報

  昨日(16日),來自民政局消息,今後在京登記的社會組織,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鋻於所謂的公益組織搞評比排名、向公眾募捐必須及時上報、申請批准,嚴禁忽悠企業或社會人士“買名譽”亂象。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團辦近日出臺《北京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若干規定》,要求在市、區(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統稱社會組織)隨時、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即社團辦)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動。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並隨時接受主管部門指導和處理。

  該《規定》目前已開始施行,要求社會組織指定專人負責,通過電話、傳真或登錄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報告工作。

  市社團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市、區(縣)兩級社團辦將把社會組織執行重大事項報告的情況,作為年檢考評的參考依據,並與“社會組織信用系統”和“社會組織等級評估體系”掛鉤,酌情予以獎勵。

  截至今年8月末,全市共登記社會組織7413個,包括社會團體3289個,民辦非企業單位3949個,基金會175個。據市社團辦統計,全市社會組織總資産達到300億,工作人員達到12.56萬人。

  社會組織三上報

  1評比排名須上報

  鋻於目前社會關注的社會組織忽悠企業或社會人士“買名譽”亂象。《規定》特別要求,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活動,進行評比排名的;舉辦大型活動、慶典、研討會、論壇的,都算“重要活動”,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申請批准。

  2搞公眾募捐須上報

  《規定》還要求以下情況須提前10日向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境外組織、個人捐贈及資助;與境外組織開展項目合作;組團出國出境,交流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加入國際組織;設立經濟實體,參加重大投資項目;公募基金會、公益性慈善協會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3財産損失須上報

  在重大事件上,《規定》要求社會組織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事故;導致組織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糾紛、衝突,或本組織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都應該隨時向主管部門報告。(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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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