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5
關於辯護權
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得監聽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不過,律師提前介入偵查程式此前是被嚴格限制的,在偵查階段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非“辯護人”。李建明説,即使2008年新律師法頒行後,包括會見、閱卷、不被監聽等明文規定的權利,仍難以落實,律師參與刑事案件時受打壓的事情屢見不鮮。
此次修訂明確保障律師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辯護人身份介入,而不是在移送起訴階段才能接手。同時,律師憑藉合法手續,就可以會見當事人,辦案機關不得監聽,包括技術監聽;偵查人員也不得在場,辦案機關只能是“看得見,聽不見。”李建明認為,此次修訂後,律師的執業會更有保障,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律師權的行使。
專家建言
防刑訊逼供 看守所從公安系統剝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對記者表示,刑訴法修改的核心問題應該是怎麼樣解決或者緩解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他建議應該將看守所從公安系統獨立出來,只負責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傷,這樣才能防止刑訊逼供。
洪道德表示,關於防止和預防刑訊逼供在本次刑訴法的修改中可能不太理想,頂多就是搞個同步錄音錄影,還有就是搞一個見證人在場見證,這些措施對刑訊逼供的發生起不到有效遏制的作用。
“如果真正想解決刑訊逼供問題,解決的辦法就是在偵查階段讓偵查人員不能夠、客觀上沒有條件對犯罪嫌疑人、受審對象搞刑訊逼供。”洪道德認為,刑訊逼供均發生在看守所,只有偵查人員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讓看守所從公安系統獨立出來,只負責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傷,這樣才能防止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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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訂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從1993年起,公、檢、法、司等部門開始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紛紛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提案。從1995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體現為偵查程式、審查起訴程式、審判程式等方面的內容,細化並新增了相關規定,從原來的164條增加到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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