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3
關於偵查手段
允許監聽竊聽取證
缺乏技偵手段,也是造成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在中國,監聽、竊聽等秘密技偵手段使用權屬於國家安全和公安部門。不過,由於沒有現行法律法規的支撐,這種手段似乎不是那麼光明正大。
李建明説,此次修訂明確,允許國家反腐敗部門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公安、國安還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偵手段。有了法定授權,辦案機關通過秘密技偵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問題在於,還要同時明確,在什麼條件下,對哪些案件,才可以採用秘密技術偵查手段。”李建明説,秘密技偵手段是一把雙刃劍,誰來申請,誰來批准,誰來審查,誰來監督,要嚴格限定,以杜絕擅自利用秘密技偵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突破4
關於審判制度
二審發回重審不能無休止
刑事案件一審結束,當事人不服判決,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判決確有問題,發回重審,這是比較常見的。可同一個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好多次,就不正常了。
李建明説,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判決有問題,發回重審,是給一審法院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現實是,不少案件被發回重審多次,一審法院就是不糾錯。“我就遇到過,一個案子來回搞了七八年才判下來。”這不僅浪費審判資源,更是對當事人權益的直接侵害。
“二審發回重審不能無休止。”李建明説,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應該會對審判過程進行規範,對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會限定重審次數。“就我個人看來,因一審法院錯判而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如果這次一審法院不糾正錯誤,就由二審法院直接改判,避免馬拉松式訟戰,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李建明説。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