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廢除“強迫自證其罪”
李建明説,這次修訂除了強化不得刑訊逼供,還增加了一個新內容,即對任何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是證據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職務犯罪案中表現比較突出。比如,為了證明張某受賄罪名成立,強迫王某證明向他送了多少錢,可這樣,王某的行賄罪名同樣成立。”
李建明説,強迫自證其罪顯然有違常理,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必須是自願的,不能受到任何威脅,其中包括精神壓力。既然嚴禁強迫自證其罪,那麼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雖有爭議但也應該刪除。
不能強迫自證其罪與“沉默權”密切相關。犯罪嫌疑人就不開口,以沉默相對,辦案機關豈不束手無策?李建明表示,此次修改不會規定一個完整的“沉默權”,以免捆住公安、檢察機關打擊犯罪的手腳,但會通過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規定,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以減輕處罰。這也要求辦案機關積極開闢其他合法渠道收集證據。
C、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裡並沒規定拒絕作證的特權。而即將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李建明説,這裡的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把親人作為特定對象,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免除作證的義務。“自古以來,我國就講‘親親相隱’,你逼著親人指認親人犯罪,是對維繫家庭關係的基本倫理道德的破壞和摧殘,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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