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出臺新規
學生學術行為不端可停導師招生資格
華中科大規定導師不得以不知情免責
學生抄襲,導師有責。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24日公佈的《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中,明確了對指導教師不作為的懲處。
《意見》提出,學位授予單位要安排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
《意見》明確,對於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可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同時,處理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等行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要求,學位授予單位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華中科大規定導師不得以不知情免責
本報訊(見習記者朱建華 通訊員錢海濤)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主任余津宜昨日表示,該校此前修訂的《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導師條例》,專門增加了對導師杜絕學術不端行為的明確規定。
根據規定,指導的研究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給予導師停招1至3年或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等學術處分;一旦發生學術失范問題,要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和隱瞞,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責。
據悉,華中科大去年3月已開始啟用“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見習記者朱建華)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