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國務院公佈新審計法實施條例 六大看點值得關注

2011年06月03日 22:09:46  來源:新華社
字號:    

  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 張曉松)國務院日前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這一條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呢?記者進行了簡單梳理。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利益關係應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應徵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金融賬戶負有保密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産期限為7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産,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審計機關擬公佈上市公司審計結果應提前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佈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併公佈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佈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佈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前應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要聞 時政新聞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