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王宇、姜銳)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進一步便利和支援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規定》在總結2004年10月以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經驗基礎上,對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進行了進一步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進一步降低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準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定、並遵守委託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
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管理政策,進一步規範了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的運營方式、基本原則以及審核程式等相關內容;
三是下放審批許可權,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以及所涉及的匯兌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
四是規範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將《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納入《規定》框架中並予以完善,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
外匯管理局相關人士指出,《規定》的實施將使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更加規範、更加完善,符合外匯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趨勢和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特別是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有利於境內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增強競爭優勢。同時,推動銀企合作、業務創新,加快我國金融服務業與國際運作接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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