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防範金融風險,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日前,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以往只有外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而根據《通知》,此次中資銀行在遵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也可以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同時,《通知》簡化了開戶審核手續,放寬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與境外之間往來的限制。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統一銀行辦理資格。規定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
——明確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使用範圍及管理原則等。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餘額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加強統計監測和風險防範。要求銀行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進行統一標識並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交通銀行研究部高級分析師仇高擎認為,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通知》的出臺有利於企業投資貿易便利化,同時,也有利於銀行拓展中間業務,有利於中資行離岸業務的進一步擴大。
外管局相關人士表示,《通知》的實施,有利於銀行拓展外匯業務拓展,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援經濟增長和促進結構調整的作用,有助於中外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資金安全,更好地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通過規範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也可有效防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成為異常外匯資金流出入的渠道,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據悉,《通知》起草過程中,外管局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並在外匯局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經充分吸納。《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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