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擬將雷曼集團在臺全部資産清償對投資人債務
臺灣《經濟日報》今日在頭版頭條報道,臺當局“金管會”擬訂“雷曼兄弟集團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特別條例”草案,將藉由“立法”,限制雷曼集團在臺資産、資金移轉,再賠償給投資人,一般投資人將優先受償,估計多達5萬多人可獲得程度不一的賠償。
這是臺灣首度針對特定海外金融集團訂定保護投資人專法。有關官員強調,此條例只限縮在雷曼兄弟。條例生效日將追溯自2008年9月15日(雷曼聲請破産)實施,一般投資人部分將優先受償。
島內投資雷曼連動債金額合計新台幣800億元,其中金融機構投資390億元,散戶投資400多億元。
目前雷曼集團在臺資産合計約200多億元,多少可以保障島內投資人權益,也可減少銀行面臨的投資人求償壓力。
官員指出,雷曼集團在臺設有其他公司,也有相關資産,但因島內投資人購買的雷曼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是由雷曼荷蘭子公司發行,美國母公司保證,這兩家公司在臺灣則沒有據點跟資産,在現行法律架構下,無法對在臺資産採取行動。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須以“立法”方式,打破該集團所屬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責任區隔,才能將雷曼集團在臺全部資産,用來清償對投資人的債務,並避免隱匿相關資産或變現後匯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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