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文化産業

國家版權局負責人如何解讀《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2006-07-04 15:38     來源:     編輯:system
 

 

許超簡歷: 1983年到國家版權局工作,1986年至1988年,1994年兩次到德國慕尼黑馬克斯.普蘭克外國與國際專利、著作權和競爭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atent- Urheber- und Wettbewerbsrecht in Muenchen)學習著作權,參與了我國《著作權法》的制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制訂以及《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制訂和修訂工作,1988年任法律處副處長,1992年任法律處處長,1997年任版權司副司長,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和華東政法學院智慧財産權學院兼職教授、天津智慧財産權進修學院教授,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諮詢專家。

 

629,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做客新華網,為網友解讀《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就該條例會對網路服務商、著作權人、廣大網民帶來哪些好處?如何處理好這三者的關係?如何做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併發揮網路傳播作品的潛能,群眾使用作品需承擔哪些義務等話題與網民線上交流。

 

     網際網路産業在中國已經發展了10年,但立法相對滯後,這使得網際網路成為侵權盜版的重災區。調整好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已成為網際網路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529,國務院發佈了《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71將正式實施。

 

網際網路幾乎涉及了所有的法律問題

 

   主持人:有網友問到,現在除了國家版權局出臺了相關規定,還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也有關於網路方面的規定,難道國家各部門就不能出臺一個對網路媒體的統一規定嗎?請您講一講我國現行有關網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條例》出臺的相關背景。

 

    許超:我們在制定條例的時候也感覺到,現在涉及網際網路的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多達幾十個。從立法上説有點浪費資源,同時容易出現政出多門,法律和法規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法律滯後於技術發展,網際網路發展太快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但“滯後”不是我們國家特有的,全球都是這樣。美國、歐盟這些技術相對發達、立法相對超前的國家,其法律也嚴重滯後於技術的發展。

 

    第二,網際網路幾乎涉及所有法律問題。比如刑法,現在網上早已出現了詐騙行為,網上可以進行各種交易,比如期貨、股票、外匯等。網路還會涉及人身權利,在網上存在侮辱謾罵等各種行為,此外還有著作權的侵犯等問題。幾乎傳統環境下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網際網路都涉及了,我們要訂立統一的網路法解決所有問題,是一項大工程,做起來不是十分容易,更何況傳統環境下的基本問題還沒有全部解決。哪一部分成熟了,哪一部分先出臺。

 

    第三個原因,網路方面有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出臺的法律,他們規範的角度和我們之間談的不一樣。我們是從民事立法,保護公民、法人的財産權這一角度來談網路傳播條例。而新聞出版總署、國家新聞辦是從國家意識形態、國家的行政規定制定的角度來制定的。種種原因造成現在的法律有很多,但是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大家對網路技術的不斷了解,逐漸將會得到統一。

 

上傳別人的東西要負責任

 

主持人:有網友問,條例實施後還能免費從網路下載文字、音樂、電影嗎?以後上網哪些還能做,哪些不能做?從網際網路上下載要注意些什麼呢?

   

許超:《條例》第二條有一個原則性規定: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

 

    這個原則性規定很重要,是核心問題。也就是説,《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網上保護著作權保護到哪個程度、哪個層面。任何人如果上傳別人的東西就要負責任,在別人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就應是違法了。用通俗的話説就是:管上不管下,上載要管,下載或瀏覽不管。回到BT或者P2P的問題,你上載要負責任,如果網民只是聆聽、下載,目前的法律管不了。

 

    但並不是説這個行為就是合法的,或者説這個行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特別是BT,這項技術是“多點對多點”,每一個終端用戶的PC機又是下載,又是上傳,不僅僅是單純的下載了。比如新華網有一個消息或者一段文字,作為網民我下載了,如果侵犯了著作權,和我沒有關係,因為我只是下載並沒有上傳。但如果這是一部電影就不那麼簡單了。電影是通過BT傳播的,我雖然下載了其中一部分,但是同時人家從我這裡又拿到了,就是上傳,根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要經過許可。

 

網上盜版 根源在於上載的人

 

主持人在目前網路環境中,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這三個組成部分的關係是怎樣的?目前比較普遍的侵權盜版問題出在哪?正常的網路環境中,三者的關係應該是什麼樣的?

 

    許超:網上盜版根源在於上載的人。沒有人上載,就不會有盜版的情況。

 

    據統計,最多的時候曾經有上千萬人互相拷貝一個音樂文件,這給唱片公司、音樂家造成的損害不小于傳統環境中盜版盤的生産和銷售行為。所以在P2P出現以後,可能盜版的根源就是我們的網民了。

 

電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種子”放到網上,大家通過BT技術互相拷貝,而且可以分步拷貝,可以説它跟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關係,真正ICP就成了網民。誰上載,根源就是誰.

 

“通知與刪除”絕不是隨意發佈的保護傘

 

主持人:網友問到,《條例》中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式是不是意味著網站只要接到權利人的要求刪除文章的通知後,及時刪除就沒有責任了?這樣會不會造成有的網站不負責任的先發佈文章以求提高點擊率,如果權利人來找就刪,不來找就不改的情況?

 

    許超:首先説明“通知與刪除”只適用於《條例》的2223條:宿主和連結搜索引擎,如果是ICP,根本就不適用。比如我是一個ICP,辦了一個欄目,沒有經過作者同意就上載了內容,已經構成侵權了,作者不用通知我就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我。但如果我是一個搜索引擎網站或者部落格網站,作者要先通知我,我刪除了就不承擔責任了。第二,如果有的網站不負責任先發,這本身就是侵權的。

 

對網際網路業的影響:

 

    主持人:有網友問到,您認為《條例》的出臺會對中國網際網路産業産生巨大的影響,其中最會獲益的領域是哪些?

 

    許超:網際網路産業指的是所有的ISP,它從《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得到了一些好處,比如剛才説到的“避風港”現象,如果發生糾紛,可以不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履行要求和義務

 

    第二,“通知與刪除”程式和反通知、恢複製度設定以後使得ISP處於免責的境地 ,對ISP的發展很有好處,前提是ISP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對ISP的責任做了明確的劃分,使得真正的網路技術服務有了發展空間和餘地。

 

    對大型門戶網站的影響:

 

     主持人: 《條例》對大型門戶網站的影響會不會很大?受影響最大的會是什麼樣的網站?他們的命運將會如何?

 

許超:理解《條例》一定要從行為去劃分,千萬不能從名字去劃分。一説門戶網站,肯定是ICP,其實不一定。一説接入服務商,肯定不屬於ICP ,也不一定。一定要從具體行為分析。這個行為是不是屬於接入行為?如果是,即使大型網站也是接入商。如果是連結行為,即使是門戶網站做的,我們也不會把它看成門戶網站的行為。這和傳統對網路的理解是不一樣的。

 

    我們制定《條例》時是按照行為性質劃分的。“管上不管下”,只要上載就要承擔責任。在ISP大概念下,我們挑出純技術性服務和內容服務,如果是內容服務就不能適用“避風港”政策,如果純技術服務則可以適用,不管你是門戶網站還是其他,是完全從行為劃分的,這樣比較科學。

 

    對搜索引擎行業的影響:

 

    主持人: 百度案使整個搜索引擎行業遭遇了“網路侵權”的拷問之後,提供類似服務的新浪、搜狐、中搜等,也捲入了與唱片公司的官司裏。接著網易公司暫時停止了mp3搜索服務。前段時間,全球首例BT侵權案在香港宣判,一名男子因為在網上提供“電影下載種子”被判處3個月監禁入獄。《條例》中做出的規定,對搜索引擎這種新型的網際網路服務來説意味著什麼,對權利人又意味著什麼?

 

    許超:從搜索引擎來説,通過所謂的“蜘蛛程式”抓取資訊,先設定一個關鍵詞,就能夠抓取到所有相關資訊,還可能把文章的句子斷斷續續列出來,網民只要一輸入關鍵詞,相關資訊就出來了。比如這個資訊一條在人民網、一條在新浪網,但句子是不連貫的,就不屬於侵權。

 

如果有人説這條資訊是侵權的,有人通知百度,百度只要斷鏈了就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百度不採取措施,就要承擔責任,因為它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但現在我們看到的情況不止這些,比如這起案件,它可能搞了MP3視聽,就像CD播放機一樣,有播放、停止,我一點播放聲音出來了,所有這些行為都是在百度網上進行的,那麼作為歌曲的創作者就有權利提出質問,現在的行為已超過了連結和搜索的範圍,已經是一個內容提供商了。

 

    從性質來説和上傳是一樣的,屬於“管上不管下”。比如“快照”也是這個問題,一個頁面從頭到尾做成快照呈現出來。這已經不是在原來的網站,而是在google或者百度,這就不是連結和搜索的行為,是ICP行為,就要承擔責任和侵權的風險了。

 

    對電子圖書出版業的影響:

 

    主持人:“盜版侵權肆意猖獗已成為困擾電子出版物的企業發展的最大問題”網友問到,在盜版的影響下很難收回其在許可授權階段投入的巨大成本。企業發展會變的舉步維艱,資本運營將走入惡性迴圈。《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不是給電子圖書出版業帶來真正的繁榮?

 

    許超:我理解這位網友提的問題就是著作權的問題,《條例》要保護的第一類受益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創作源。我們制定《著作權法》和《條例》,最根本目的首先是保證創作源旺盛的狀態下一步通過媒體傳播的渠道,受眾才能夠有東西可傳、可看。現在《條例》出臺 ,受保護的首先應該是創作人,沒有經過許可上傳要受到法律追究。這條規定應該説對所有創作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來説,強調了作品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沒有經過許可上傳是違法的。

 

    《條例》還規定了合法的技術措施,在《條例》12條規定了四種情況是合法的,比如為了測試網路安全或電腦系統。這些規定的受益人其實還是廣大用戶。總的來説,《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促進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只有文學藝術作品創作源保持旺盛的狀態,每一個網民才能夠得到更豐富的資訊。如果大家只獲取,不回報,創作源早晚有一天會枯竭。所以説根本目的是豐富創作源,使人民群眾得到更多的文化知識。

 

    主持人:從普通網民也就是使用者的角度,網民在條例實施之後,會獲得什麼樣的好處?增加了哪些責任和義務?

 

    許超:網民得到的好處,可能要從幾個方面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了上傳、上載要承擔責任;對ISP網路服務商,如果履行了法律規定,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説如果沒有履行就要承擔責任;對用戶來説你只要不上傳就不用承擔責任。

 

    主持人:網友想知道,《資訊網路傳播權條例》施行後,是不是要支付大量的稿費?是不是也意味著免費轉載結束?怎麼找到權利人支付費用?

 

    許超:《條例》沒有講轉載免費的事情,只是《條例》的第6條涉及政治、經濟。根據著作權22條,加了一個宗教。除此之外免費轉載是不被允許的。第二,作為網站ICP,你向社會、網民發佈資訊,資訊不是你的東西, 別人的東西按照《條例》規定第2條要經過許可才能夠上傳。經過許可時就涉及到費用問題。

 

  主持人:網友問,網路原創小説將得到什麼樣的保護?對部落格將會有什麼樣的相關規定?

 

    許超:原創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比如小段子或原創的手機短信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如果在網上或者部落格登出來,這是合法的行為。別人如果轉載要經過權利人同意。

 

    世界盃視頻

 

    主持人:網友問到,從網上看到上海東方寬頻傳播有限公司是國內唯一獲得國際足聯官方授權的2006世界盃網路轉播權所有者,該公司表示“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把在網際網路上的世界盃視頻權利授予了個別公司。”請問他若在他的部落格上放上世界盃視頻是侵權嗎?

 

    許超:這個問題較複雜。如果僅僅是體育比賽,現在我們還保護不到。體育比賽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什麼情況下可以得到保護?比如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買了轉播權,但如果別的電視臺沒有經過許可就轉播,這是不行的,法律依據是《著作權法》第44條。中央臺發出去的廣播電視節目本身是合法的,別的電視臺再轉播一定要經中央臺許可。但是如在網上直播,現在還沒有一部法律有明確規定。世界盃比賽裏可能還有一些版權保護,如主題曲、廣告等會受到現行法律保護,轉播時要經過許可,否則就是侵權。但並非説這家公司註明來源是中央臺就不是侵權了。比如我是上海臺,你是中央臺,你買了轉播權,我轉播且註明了來源但也是侵權的。

 

中國部落格第一案

 

    主持人:網友表示,如果發現侵權,該怎麼辦?一些解讀《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文章,説條例建立了“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式,但是落實起來不是那麼簡單。比如近期的“中國部落格第一案”。

 

    許超:作為傳播領域的研究者,陳堂發對於網路媒體有自己的認識。不管是部落格,還是BBS或者網上論壇,雖然它們與傳統媒體的技術支援有很大不同,但是在媒體的本質屬性上,它們是沒有區別的。所以各項關於言論尺度的法律條款對於網路媒體同樣適用。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和《條例》辦,我認為能夠解決這一問題。中國部落格網只是提供了一個空間,網站發帖子,網民感興趣可以回帖。帖了什麼東西,中國部落格網可能不知道,也來不及審查。發生問題了,不管是侵害名譽權還是著作權,權利人不打招呼就要追究責任就過分了但權利人打了招呼,部落格網要採取措施。現在要看這篇文章帖上是不可以拿掉還是可以拿掉。如果明明可以拿掉,部落格網不拿則要承擔責任。權利人通知了以後網站必須要採取措施,否則要承擔責任,著作權名譽權都是一樣的道理。

 

主持人:網友表示,許多作者眼睜睜看著自己的作品被網站肆意轉載、修改,甚至張冠李戴,卻很少有人站出來為自己討個公道。不是作者不想維權,只因維權成本太高。想想看,作者費時費力地收集證據,與網站交涉,甚至訴諸公堂,最後拿到手的往往不過區區幾十元的稿費。付出和回報如此不成正比,這也難怪不少作者明知作品被轉載還得“忍氣吞聲”。《條例》中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的。

 

    許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了一個司法解釋,可審理侵權事件的法院的受理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不一定是侵權人的戶口地,在伺服器所在地也可以。甚至你在哪看到,在你的終端所在地都可以受理,面非常寬。《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出臺以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舉報,還可以到行政部門投訴,在伺服器所在地就可以。

 

    執法部門在網上執法相對容易一些。第一,作為執法部門,版權局確定資訊侵權以後,可以做的就是馬上關閉。第二,沒收伺服器。其實真正的困難是難於抓到真正的侵權人,但對於被侵權人來説則是解決了他的侵權問題。從辦案的速度來説可能比傳統的打擊盜版更快。20059月到20061月,全國一共選定了200個案件,從得到資訊,到核查資訊、結案十幾天就完成了。我們要有信心,一步步來,一開始成本可能高一些,但我們要有鍥而不捨的精神。

 

    主持人:雖然條例的出現猶如一場當春好雨,引起了多方的讚賞,但其畢竟剛剛出臺,很多業內人士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有人認為《條例》“有點生搬硬套”。有人認為“沒有考慮到網路傳播權的技術特點。”更多的是擔心“《條例》在具體的落實操作中還有一定的難度。”。

 

    許超:我們制定《條例》時也考慮到了,不光是保護著作權的條例,我們感到執法是一個大問題。立法時可能很全面,但執行時可能會打折扣,這和整個社會環境的改善、樹立誠信社會有直接關係。

 

    從現在保護著作權,我們有兩個渠道:1、司法保護;2、行政保護。 按理説很全面了,但由於我們法制環境比較薄弱、公民意識有待提高,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執法還不盡如人意,差得很遠。

 

    所以我們一方面進行正面教育,讓公眾遵守法律、尊重智慧財産權 、尊重著作權,不買盜版、不下載盜版。另外,加大保護措施和力度。人民法院肯定會提高司法保護的力度,除了民事,構成刑事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政府方面要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版權部門今年將把軟體和網路作為治理重點。大家還是要有信心,但不可能一夜之間改變我們的網路環境,我們一起努力!

 

    來源:新華網

編輯:永青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