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2006.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範廣告經營單位的價格行為,維護廣告行業的價格秩序,提高廣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度,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附件:
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廣告經營單位的價格(收費)行為,維護廣告行業的價格秩序,提高廣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定,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價格(收費)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廣告經營單位向廣告主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明示廣告服務價格以及收費等相關內容。
廣告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廣告經營單位依據經營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價格。
第四條 廣告經營單位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廣告服務價格(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方式進行監製,並負責對廣告經營單位實施明碼標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對廣告經營單位實施明碼標價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規範,標示醒目。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價的,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七條 廣告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廣告經營單位名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
實行優惠條件的,還應當標明收費的優惠條件(時段、版面、頻次等)和標準,或者免費服務的項目範圍。
第八條 廣告經營單位明碼標價可採取媒體通告、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收費手冊、網際網路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語音播報,以及公眾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事先公示。並應當公佈相應的查詢方式或客戶服務電話。
第九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公示。
第十條 廣告經營單位同廣告主結算,或對外發佈廣告費用時,應當以人民幣為標價單位。
第十一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給廣告主提供合法結算票據,並應當附結算清單,分項如實填寫廣告服務和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等。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單位對發佈廣告的服務價格如作調整,應當及時更改明碼標價相關內容,並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確定或調整廣告發佈價格(收費)標準實施三日前,通過不同方式公佈。並同時以書面形式報送具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存。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單位明碼標價,應當公佈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法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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