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影視系統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規定(2005.07.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影電視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規範和促進廣播影視對外交流,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播影視地方外事工作要為宣傳工作服務,為國家的總體外交服務,為我國廣播影視業發展服務。
第三條 廣播影視地方外事工作要認真貫徹中央對外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規章制度,嚴守外事工作紀律。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管理全國廣播影視外事工作,歸口管理、協調指導、規劃部署地方廣播影視外事工作。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廣電總局和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影視外事工作。
第五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外事工作,設立必要的外事管理機構,指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掌握政策、嚴守紀律的幹部負責外事工作。其外事工作接受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廣電總局外事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務合作
第六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國內主辦國際性的研討會、專業會議,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廣電總局審批,抄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所屬機構主辦國際性研討會、專業會議,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抄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必要時,在徵求廣電總局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舉辦涉外廣播影視節展、節目交易活動,應按《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8 號)的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向境外機構出租廣播電視頻道(率),不得與境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廣播電視頻道(率),不得與境外機構合資、合作開辦廣播電視固定欄目和廣播電視直播節目。
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按照《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42號)執行。
第八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動畫片)按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41號)執行。
第九條 赴國外租、買廣播電視頻道(率)、時段和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按《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條 地方廣播影視機構申請加入廣播影視國際組織須報廣電總局商外交部審定。
第十一條 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與外國機構簽訂廣播影視具體業務合作計劃或商業性合同,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經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根據所在地與外國城市簽訂的友好城市年度合作計劃,本著平等互利、雙向交流的原則,按規定許可權開展廣播影視交流活動,並將有關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地方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的涉外活動,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章 人員往來
第十三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所屬機構一般不得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代表團出國訪問。如確有必要,須報廣電總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事項。
其他部門、地方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廣播影視代表團出國訪問,應事先徵得廣電總局同意;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不得派員參加未經具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的跨地區、跨行業團組出國訪問。
第十四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人率領廣播影視代表團出國訪問,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集團(總臺)所屬單位派員赴境外採訪或攝製廣播電視節目,如屬重要、敏感題材,或屬大型專題節目,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後報廣電總局審批,必要時報外交部審批。
如地方廣播影視機構赴境外採訪國際組織,應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廣電總局外事部門徵求外交部意見。
第十六條 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邀請外國駐華大使或外國省部級官員到電臺、電視臺發表講話,或參與專欄節目錄影、直播,需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外交部審批;邀請其他外籍人員參加上述活動,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
邀請外國人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按照《外國人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管理規定》(廣發外字〔1999〕269號)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廣播電臺、電視臺邀請外國電臺、電視臺負責人率團來華友好訪問或洽談業務,應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報廣電總局備案。
邀請未建交國家或敏感國家(地區)的電臺、電視臺廣播影視從業人員來訪,報廣電總局商外交部審批。
第十八條 外國廣播電視記者及其他影視從業人員申請來我國臨時採訪,由廣電總局受理並審核後報外交部審批。
如僅赴廣東或上海進行廣播電視採訪,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批,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所屬電影機構的對外交流工作,還應符合《電影管理條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43號)及其他電影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廣電總局及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與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廣播影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除依有關專門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7日施行。《廣播影視系統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規定》(廣發外字(1996)792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廣電總局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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