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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哪些創新之處?

2006-08-26 10:3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8月25日聯合發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新法規分7章,37條,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這部法規較大幅度地放寬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的門檻,以鼓勵長期資金入市。

  新法規對QFII資格標準作了適度調整:將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産規模由原先的100億美元下調到50億美元。保險公司取消了實收資本限制,成立年數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

  新法規規定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的準入資格,要求其須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

  新規定允許QFII直接開立證券賬戶,將QFII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完善了對QFII名義持有人背後持有者的監管,細化了對股票投資比例的限制及資訊披露的規定。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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