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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等對外資購房有何新規定?

2006-07-17 16:02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建設部等新近出臺的《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關於外資購房的規定如下:

     《意見》涉及市場準入、開發經營、購房管理等幾方面,試圖全面“卡位”原來基本上是對外資自由開放的樓市。

     《意見》特別要求,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九大部門應及時制定有關操作細則,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外資違規炒房的行為。“國家主管部門將合力九部委聯合行動、各出細則,確定文件的發佈和執行。”

     《意見》規定: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非自用房地産,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

     ——三類企業將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不予批准外匯借款結匯:即未全部繳清註冊資本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開發資本金未達到投資總額35%的三類企業。中外資合作過程中各方不得設固定回報承諾。

     ——沒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沒有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已經設立分支的機構或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個人,只允許購買自住商品房。同時實行實名制,以限制一人多套購房。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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