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土地管理

與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才合法有效?

2006-06-20 14:13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大陸《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個抽象概念,由誰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呢?大陸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在此要特別提醒臺商朋友注意,在大陸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只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而與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嗎?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來源:中國臺商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