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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爭議?發生稅務爭議後,納稅人如何獲得法律救濟?

2007-07-25 14:0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稅務爭議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繳納過程中産生的爭執和異議。稅務爭議根據其法律救濟程式規定的不同可分為納稅爭議和其他爭議。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有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原處理決定重新審議,並依法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法律制度。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動。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稅務爭議的內容不同,其解決途徑也不同。
 
  在納稅上發生爭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人民日報》 ( 2007-07-03 )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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