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合夥人入夥、退夥有哪些主要規則?
答:
入夥就是加入合夥企業成為合夥人;退夥,就是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不再具有合夥人的資格。入夥、退夥都會引起權利義務的變化,因而有必要的規則。
1.入夥條件
這是指某一個第三人加入已經成立的合夥企業的條件,就是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權利義務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自願退夥
這是指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而退出合夥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為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即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為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4.當然退夥
這種退夥又稱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對當然退夥的四種情形作了規定,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産份額。
5.合夥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不正當行為;(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退夥清算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産狀況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産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清算。
7.退夥人責任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中國人大網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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