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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程式是怎樣的?

2005-12-29 11:12     來源:     編輯:system



                     ──北京萬企律師事務所 馬博宏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定,祖國大陸允許臺灣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投資,或同大陸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獨資企業。由此,本文將就臺商設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的法定程式作簡要概述:

一、設立合資經營企業的程式
    
  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商務部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批准後,由審批部門發給批准證書。但是,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構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商務部備案。具體程式是:

  1、由合營各方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A、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B、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C、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D、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E、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2、審批機構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機  構如發現文件有不當之處,應當要求期限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3、申請者當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上述須由合營各方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的正式文件,都是為設立合資企業所必須的,其中,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所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且十分重要,為避免冗長,本文不再敘述。

二、設立合作經營企業的程式
    
  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必須經商務部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授權審查批准機構審查批准的情況有: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限額以內的;自籌資金,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産條件的;産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徵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其他情形。具體程式為:

  1、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由合作各方向審查批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A、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B、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C、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 章程;
     D、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其中外方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E、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F、審查批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構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審查批准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者修正。對商務部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合作經營企業由商務部頒發批准證書。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合作經營企業,由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頒發批准證書,並自批准日起30內將有關批准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

  3、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三、設立獨資企業的程式

  設立獨資企業的具體程式為:

  1、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要自行或委託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向擬設立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獨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産産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等。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

  2、投資者或其委託的機構通過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A、設立獨資企業的申請書;
     B、可行性研究報告;
     C、獨資企業章程;
     D、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E、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F、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G、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H、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申請設立的獨資企業,其産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徵得商務部的同意。此一事項,投資者可以委託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另外,對向擬設立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向審批機構提出的申請,投資者可以委託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

  3、審批機構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構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辦或者修改。

  4、經批准後,投資者要在收到批准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投資者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登記的,獨資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前文所述的設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的程式是法律所規定的基本程式,閱讀者如果需要更為詳細的介紹,可以向本文作者(聯繫電話:68410909轉1510)聯繫。



(來源:中國臺灣線上)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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