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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道路運輸投資領域的通知(2002.11.28)

2005-12-13 15:16     來源:     編輯:system


交公路發[2002]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有關承諾和《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對外開放道路運輸投資領域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經交通部批准立項,允許外國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等道路運輸領域,採用中外合資形式,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由外商控股經營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其中外商的投資比例可以達到 75%。

  二、對從事集裝箱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貨物多式聯運、快件貨運、物流配送、汽車租賃、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業務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對投資建設並經營貨運及物流站場基礎設施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對與西部地區道路運輸企業共同舉辦從事本文“一”中經營業務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的投資比例還可適當放寬。

  三、經交通部批准,允許已在華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再投資的方式,與西部地區的道路運輸企業共同舉辦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但在新設立的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25%。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仍按《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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