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有哪些新調整
答: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五部門2006年9月14日聯合發出通知,自9月15日起,我國將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根據《通知》,我國將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涉及商品包括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産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製品、部分木材初級製品等。
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也將降低。其中142個稅號的鋼材出口退稅率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水泥、玻璃的出口退稅率分別由13%降至8%或11%;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最低降至5%;紡織品、傢具、塑膠、打火機、個別木材製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此外,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稅率由17%降到13%。
此次調整也將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包括將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産品和生物醫藥産品以及部分國家産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産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將部分以農産品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
《通知》明確,將以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這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通知》要求,新的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對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經簽訂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報關出口的上述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
但《通知》規定,出口企業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後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來源:新華網
編輯: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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