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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公司能否直接從事進口貿易?

2005-12-02 16:11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允許投資性公司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進行系統整合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整合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採購系統整合配套産品,但購買的系統整合配套産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整合所需全部産品價值的50%。在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投産前或所投資企業新産品投産前,為進行産品市場開發,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産産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産品在國內試銷,投資性公司進口上述系統整合配套産品或者進日試銷産品應使用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中的現匯出資、外匯利潤或境外外匯借款資金。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當年進口金額未超過公司註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的剩餘部分,不得轉入下年度使用。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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