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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擴大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經營權方面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2005-12-02 16:07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一、擴大母公司為生産型集團的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經營權

  關於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系統整合配套産品或進口試銷産品等問題, 2001年5月外經貿部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明確作了規定:

  (1) 允許投資性公司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進行系統整合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整合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採購系統整合配套産品,但購買的系統整合配套産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整合所需全部産品價值的50%。

  (2) 在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投産前或所投資企業新産品投産前,為進行産品市場開發,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産産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産品在國內試銷。

  (3) 投資性公司進口上述系統整合配套産品或者進口試銷産品應使用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中的現匯出資、外匯利潤或境外外匯借款資金。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當年進口金額未超過公司註冊資本中現匯出資的20%的剩餘部分,不得轉入下年度使用。
投資性公司從事上述經營活動,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依法經營,無違法記錄。

  二、 允許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為進行其研發産品的市場測試進口並銷售少量其母公司生産的高新技術産品進口的母公司産品為研發中心正在進行的研發項目産品的市場測試産品,進口量與市場測試目的相適應。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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