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答:
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A類、C類和D類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確定,由外經貿部對外公佈。企業分類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B類企業不具體列名。
(一)A類企業是指經海關部署批准,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電腦聯網管理並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 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對A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由海關保稅監管,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按《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署監[1997]594號)執行。
(二)B類企業是指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繼續實行現行的銀行保證金臺帳“空轉”制度。企業第一次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時可按B類管理。
(三)C類企業是指依據外經貿部、海關部署有關規定,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對C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海關對其加工貿易進口類件收取應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四)D類企業是指經海關認定有走私行為或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企業。對D類企業。除由海關依法處理外,外經貿主管部門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主管部門通知海關暫停其進出口業務一年。
加工貿易經營單位與承接委託加工的生産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時,以A、B、C、D為順序,海關按較後的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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