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而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問:
我是在大陸投資的臺商,張某是我廠的保管員。張某將其保管的工廠的物品非法轉讓給陳某。請問:張某與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答:
張某與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此種合同如果未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的合同訂立後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新《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可見,因無權處分而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當然無效的合同。
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産的行為。這裡所説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産的出讓、贈與、在財産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從法律上講,處分財産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産則構成對他人財産權利的侵害。即使是對共有財産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份額,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産。因為共有財産的處分權屬於全體共有人,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産,也構成無權處分。
二是這類合同必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有效。這裡所説的“權利人”,是指對物的處分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無處分權人已經向買受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願意由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産,則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在此情況下,如果無處分權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履行義務,因為這時的權利人實際上是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追認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得到補正,合同將産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根據上述理由,我們可以看出,張某和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不能簡單地説有效還是無效。如果你認為張某與陳某訂立的買賣合同對自己有利,直接予以追認,則該合同是有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認為該合同無效。如果你不願意追認該合同,則該合同不能對你産生法律效力。至於你是否可以要求陳某返還買賣標的物,還要看陳某在購買該物時是否為善意取得該物。如果陳某為善意取得者,則你不能要求陳某返還;反之你則有權要求陳某返還該物。
(來源:華夏經緯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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