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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局與個人簽訂的租賃經營合同有效嗎?

2005-12-01 16:06     來源:     編輯:system


答:

  外貿進出口公司可以租賃給個人經營。參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按照本條例規定承租經營企業的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採取下列形式承租經營企業:

  (一)一個人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個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夥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夥承租);

  (三)本企業全體職工承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全員承租);

  (四)一個企業承租經營另一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租);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租賃經營形式。

  該條例明確個人可以承租小型工業企業。

  此外,財政部《關於國營小型商業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制或個人租賃經營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明確個人可以承租小型商業企業。外貿公司也是商業企業的一種,當然,我國將內貿與外貿嚴格分開。但結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個人承租外貿公司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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