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産權保護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2006.11.13)

2006-11-07 13:34     來源:     編輯:system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令

第 39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現予以公佈。該辦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説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並説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 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註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准的,繳納數額為批准減緩後的剩餘部分。
  第十一條 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後,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並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請求專利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文件的,專利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當事人逾期不補繳或補繳金額不足的,專利局按繳納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

 

  來源:智慧財産權局網站

 

編輯:永青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