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2001.11.01)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局長令
(第14號)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標準在制定中要為社會公眾服務、為國家宏觀決策服務、為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特製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佈,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産權行業標準
(ZC 0002-200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1. 引言
1.1 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為了與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併為之服務,使專利代理人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在代理專利申請時的文件規範化,利於公眾檢索,實現專利資訊的交換和共用;並便於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確認,加強專利審查流程管理;特製定本標準。
1.2 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
1.2.1 先進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 簡單實用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於執行。
1.2.3 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於修訂和擴充。
1.2.4 充分借鑒已有標準原則。對已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採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 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確定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隨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要保持固定性。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
1.3.2 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依據本標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於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潔、實用、規範。
1.3.3 持續改進原則。使本標準不斷完善,有利於用戶使用。
1.3.4 專利術語規範性原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賦予規範註釋並公之於眾, 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其他方面的本標準使用者。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賦予規範性注解。
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唯一性: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並且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表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在屬於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在沒有變更所屬機構情況下,確定後就不再改變。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即大流水號,經過確定後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從業資格的憑證,稱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專利代理機構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並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別行政區劃代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採用頭兩位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詳見附錄1)
大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全國統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該項流水號採用國家行政區劃內排序方式。
校驗位: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將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4.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4.1 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4.2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人代碼並對其保留修改權利。
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指定代碼管理者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標引、管理、維護工作。
5. 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有效運作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碼管理者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6. 頒布和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布、實施。
6.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
本標準于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 標準實施
本標準暫定於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標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標準監督
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 標準改進
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將制定新的專利代理代碼標準。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地形數據庫境界和居民地要素執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1995),並根據需要擴充了部分代碼。代碼的結構如下:
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雲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610000 陜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 臺灣省
8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91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資訊系統擴充代碼)
附錄2: 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1. 簡介
《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補充和注解,同樣具有部級標準的法律強制性。
《規定》對三個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重新制定編碼規則,作為部級標准予以規範和頒布。
2. 目標
加強專利代理代碼的規範性和法律性,促進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三證”管理,完善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 編制《規定》的原則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1.2和1.3項,規定統一的代碼編制原則。
4. 適用範圍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2項,規定統一的適用範圍。
5. 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標準
5.1 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採用5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後3位採用行政區劃各自的小流水號。
5.2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
採用7位阿拉伯數字:2位省別行政區劃代碼+5位大流水號。
5.3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
採用11位阿拉伯數字: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注:以“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
6.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4.2項,統一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7 .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5項,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者及其責任。
8. 頒布和實施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6的相關規定,統一頒布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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